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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废气排气筒(烟囱)整治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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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琰 2019-06-21 08:45 评论( 0 ) 浏览( 1285 )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及登高扶梯,并配备照明系统及电源插座。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8. 采样口在不采样时需用带有皮圈的盖子密封闭合。
9. 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企业自行找专业单位制作,标志牌的编号由企业向对应的区镇申请(环保局统一编号原则)按照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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