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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重视保护 利用须规范
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原则。具体从三个方面体现:
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二是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从源头上要保护野外的物种,防止乱捕乱猎。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野生动物,还有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这些特殊情况才能够利用,且应取得严格的特许猎捕许可证。
第二,除了物种保护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他目前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
第三,根据野外物种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将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到野外,以壮大野外的种群。
三是利用强调监管,监管是保障,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审批和专用标识的管理。
3.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很清楚,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4.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我们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往前迈的一大步。据有关同志说,禁食这个规定在其他国家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一规定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另外,也和国家刑法的有关解释相衔接,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的狩猎制。
6.对发布利用野生动物的广告实行从严管理,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所有相关广告都不能发,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售广告。同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服务。
二、修订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存在与生态现实滞后的情况。
修订后的法案规定,将适时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称,“对极度濒危的,原来等级比较低的,比如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有一些鸟类数量非常少,可能从“三有”名录中调整到国家一级。对有一些物种可能要降级,比如梅花鹿,人工饲养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
三、出台动物价值标准以定处罚
违法捕获国家野生动物的,处以捕获价值2倍到10倍的罚款。
究竟该如何判定捕获国家野生动物的价值?
对野生动物的价值或价格判定比较难,现实执法中确定野生动物价值时也经常遇到难题。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表示,下一步要出台野生动物价值的恒定标准,以此来规范执法,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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