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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是大农业中的经济作物,其商品亦是食用农产品范畴。现将药材属性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要点梳理如下,以便大家工作中掌握与运用。
一、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与范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来源:《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二、药材属性的食用农产品管理要点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三、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含药材)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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