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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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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007 2020-07-23 10:13 评论( 0 ) 浏览( 1290 )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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